為做好我市動物疫情防控工作,提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能力,特修訂《鞍山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現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23年9月7日前,通過信件、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修改建議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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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鞍山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征求意見稿)》
鞍山市農業農村局
2023年8月8日
鞍山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征求意見稿)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1.4適用范圍
1.5工作原則
2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應急指揮部機構及職責
2.2日常工作機構及職責
2.3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2.4專家組的組成及其職責
2.5應急預備隊的組成及其職責
3監測、預警、報告與認定
3.1監測
3.2預警響應
3.3報告
3.4先期處置
3.5疫情認定與發布
4應急處置
4.1應急響應的原則
4.2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分級應急響應
4.3其他措施
4.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
5善后處理
5.1后期評估
5.2責任
5.3災害補償
5.4撫恤和補助
5.5恢復生產
5.6社會救助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6.2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3應急隊伍保障
6.4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7附則
7.1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7.2預案的解釋
7.3預案的實施時間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做到及時、迅速、高效、有序,防止疫情蔓延,最大限度地減輕疫情對畜牧業及公共衛生造成的危害,保護畜牧業發展,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安全。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遼寧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等相關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嚴重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高致病性禽流感、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情的分級標準按照國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的畜牧業生產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1.5工作原則
1.5.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h級(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建立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志為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制。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
1.5.2快速反應,高效聯動。各級政府及其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應急響應機制等,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能力。各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分工協作,快速形成應急反應能力,及時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情。
1.5.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全社會防范重大動物疫情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等應急準備工作,定期開展應急培訓或演練;加強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及時進行分析研判,提升群防群控能力水平,一旦發生疫情,做到疫情報告要早、疫情響應要快、疫情處置要嚴、疫情損失要小。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2.1.1市政府設立市防治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市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和應急處置的需要確定,成員單位包括市農業農村局、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鞍山海關、鞍山軍分區等。
縣級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市指揮部組織架構,成立縣級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機構,在本級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2.1.2主要職責。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遼寧省動物防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負責指揮本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指揮協調或協助縣級做好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2.2日常工作機構及職責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承擔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市農業農村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農業農村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主要職責是:及時提出市指揮部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啟動、實施和終止建議;及時傳達并組織落實市指揮部指令、命令和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及相關地區應對動物疫情相關工作;負責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報告工作;根據動物疫情風險評估結果,及時發布重大動物疫情預警;負責研究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政策和措施;承辦市指揮部領導同志交辦的其他工作。
2.3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市農業農村局:承擔市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職能,統一組織開展疫情的監測、免疫、撲殺、銷毀、無害化處理、消毒、疫病診斷和報告、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源追蹤等工作;依據規定認定和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組織評估撲疫及補償、疫情損失等費用;負責災區災后畜牧業恢復生產自救的組織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報道和信息發布工作。按照指揮部要求配合相關部門積極正確引導輿論,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應急處置情況的新聞報道,必要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加強網上新聞報道的管理和引導。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的計劃安排。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生產保障工作。
市科技局:負責指導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技術研究,為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持。
市公安局:負責社會穩定工作,配合市農業農村局等相關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動物撲殺、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時、妥善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密切關注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加強疫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救助受災特困群眾。動員社會組織開展慈善募捐工作,并做好指導監督。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所需疫苗、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等物資儲備資金和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經費,并做好財政資金監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政策。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開展野外野生動物的監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范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協助市農業農村局對野生動物進行疫病監測及相關防治工作;發生疫情期間,對野生動物疫源地采取有效隔離控制措施。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做好撲殺動物、銷毀、無害化處理動物及動物產品時現場環境保護的監督指導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保障全市公路暢通,組織協調運力,配合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樣本的及時運送,協助做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置、疫區封鎖等工作。
市商務局:負責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應急期間,做好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負責做好對外貿易交涉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執行國家、省人畜共患傳染病疫區內人員防護的有關標準和技術指導,以及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人間疫情監測和病人救治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監管市場交易行為,督促市場開辦者和入場銷售者落實進貨查驗義務;組織開展市場監督檢查,嚴禁未經檢驗、檢疫不合格或有可能感染疫病的動物、動物產品上市交易;加大對餐飲企業的巡查力度,督促餐飲企業建立健全追溯體系,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負責監督檢查應急物資中本市生產企業的產品,對外阜產品的質量檢驗提供技術支持。
鞍山海關:負責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交通工具及出入境人員的檢驗檢疫工作,防止疫情的傳入傳出;及時收集國外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及時通報口岸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情況。
鞍山軍分區:負責協調駐軍及民兵預備役部隊力量,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2.4專家組的組成及其職責
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動物疫病防治、流行病、衛生防疫、野生動物等領域技術人員組成專家組。其主要職責:對疫情應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議;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提出建議;參與制訂、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培訓、宣傳;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咨詢意見;承擔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級防治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專家組。
2.5應急預備隊的組成及其職責
各級防治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抽調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管、自然資源等有關單位骨干人員組成應急預備隊。其主要職責:落實對疫區實施封鎖,對疫區內易感動物實施撲殺和無害化處理,對疫區實施防疫消毒,對疫區內人員開展生物安全防護,對受威脅區實施緊急免疫、緊急監測等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措施。
3監測、預警、報告與認定
3.1監測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省的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全市實際,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包括:自然疫源性動物疫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動物疫病監測、歷史疫區的動物疫病監測、對養殖或野生動物的常規疫病監測、疫情測報點重點動物疫病監測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的監測情況應及時通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涉及出口動物、動物產品的疫情監測情況,及時通報海關。
3.2預警響應
市、縣指揮部接到國家和省預警信息后,應及時開展部署,密切關注疫情發生發展趨勢,加強疫苗和消毒藥品等防疫物資的儲備,采取監測、消毒、免疫和撲殺易感動物等措施,防止疫情的發生。涉及人畜共患病的,農業農村、衛生健康、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信息及時通報,共同加強各項防控措施。
3.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各級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
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3.3.2報告形式
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國家規定的形式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可以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3.3.3報告時限和程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應當立即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接到報告后,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派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必要時可請求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派人協助診斷,認定為疑似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應在2個小時內逐級報至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并同時報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本級政府報告。
3.3.4報告內容
3.3.4.1首次報告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的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臨床癥狀、易感動物數量、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是否有人員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系方式等。
3.3.4.2跟蹤續報
流行病學調查情況,疫情處置情況。
3.3.4.3處置終報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的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臨床癥狀、易感動物數量、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撲殺數量、無害化處理數量、是否有人員感染、流行病學調查情況,疫情處置情況。
3.4先期處置
在疑似疫情報告的同時,對發病場(戶)實施隔離、監控,禁止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及有關物品移動,進行嚴格消毒等臨時處置措施,限制人員流動。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動物及其產品、對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物的物品(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并按規定進行徹底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必要時依法采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3.5疫情認定與發布
現場診斷專家經過調查核實,初步懷疑是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立即按照規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驗。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相關國家動物疫病參考實驗室確診,定性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由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疫情,必要時由農業農村部認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4應急處置
4.1應急響應的原則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發生地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反應的原則,根據相應級別作出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升級響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及時降低響應級別。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接到疫情通報后,要及時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范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并服從上一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置工作。
4.2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分級應急響應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實行分級響應制度。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I級)由國家響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Ⅱ級)由省級響應,突發較大動物疫情(Ⅲ級)由市級響應,突發一般動物疫情(Ⅳ級)由縣級響應。
4.2.1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I級)的應急響應
在國務院就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I級)做出應急處置響應后,市指揮部在市政府和省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實際情況,組織指揮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4.2.2突發重大動物疫情(Ⅱ級)的應急響應
在省政府就突發重大動物疫情(Ⅱ級)做出應急處置響應后,市指揮部在市政府、省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實際情況,組織指揮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4.2.3突發較大動物疫情(Ⅲ級)的應急響應
4.2.3.1市指揮部應急響應
在市政府的領導下,市指揮部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需要,確定疫區,必要時發出封鎖令,組織相關部門落實強制封鎖、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銷毀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等應急處置措施;緊急調集、征集、征用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房屋和場所;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組織公安、交通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設置臨時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保證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資、經費;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及時做好輿論宣傳與引導工作。必要時,請求省指揮部予以支持,保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4.2.3.2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急響應
接到疑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并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開展現場采樣檢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蹤、隔離、消毒等緊急控制措施,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向有關單位、毗鄰可能波及的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同時分析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發展趨勢,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接種和預防用藥,并按照規定向本級政府、省農業農村廳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4.2.3.3縣級政府應急響應
在市就突發重大動物疫情(Ⅲ級)做出應急處置響應后,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指揮部在本級政府和市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實際情況,組織指揮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4.2.4突發一般動物疫情(Ⅳ級)的應急響應
突發一般動物疫情后,發生地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并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現場處理工作,并按照規定向本級政府和市農業農村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快速組織專家對突發一般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4.3其他措施
4.3.1海關應急響應措施
(l)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時,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口岸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和情況變化。
(2)加強出口貨物的查驗,停止出口疫區和受威脅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暫停使用位于疫區內的進出境相關動物指定隔離檢疫場。
(3)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進出境動物和動物產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處置并向農業農村部門通報。
4.3.2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措施
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疫情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與疫情發生地區保持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動物疫病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5)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
(6)根據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公路、鐵路、航空、交通檢疫監督工作。
4.3.3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加應急處置人員應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確保應急人員的安全。提供消毒藥品、消毒設備和防護服、手套等基本的個人防護用品,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人員還應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接種相應的疫苗,提供帶有生命支持系統或呼吸保護裝置的特種防護服,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
嚴格應急人員及物資進出疫區的管理制度,應急人員進入疫區必須穿戴防護服,離開疫區前必須經過徹底的消毒。配備應急藥品,以備隨時取用。
4.3.4群眾的安全防護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突發重大人畜共患病時,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疏散、隔離、監測等防護措施,保證疫區群眾的生命安全。
封鎖疫區,對環境消毒,限制人員物資流動。必須及時對疫區群眾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降低人間動物疫病感染風險,并指定專門醫院對已經發病群眾開展救治工作。
4.3.5防控知識宣傳教育
加大科普宣傳教育力度,使疫區群眾及時了解疫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預防控制手段,消除群眾的恐懼心理,樹立戰勝疫病的信心。
4.3.6疫區治安管理
采取治安管制措施,嚴禁疫區動物及動物產品向外轉移,降低疫病的擴散和蔓延風險。
4.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該疫病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省政府批準下達解除封鎖令,宣布響應的終止。
突發較大動物疫情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的建議,報市指揮部,經市政府批準下達解除封鎖令,宣布響應的終止,并向省政府報告。
突發一般動物疫情,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的建議,報縣級指揮部,經縣級政府批準下達解除封鎖令,宣布響應的終止,并向市政府報告。
5善后處理
5.1后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5.2責任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3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突發重大動物疫病補償的有關規定,確定補償對象、補償標準,并依照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5.4撫恤和補助
縣級以上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補助和者撫恤。
5.5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引進動物。
5.6社會救助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后,民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捐贈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應急保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級以上防治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應將疫情監測車、疫情撲滅指揮車,以及車載電臺、對講機等交通、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范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建立動物衛生工作電子網絡,以鄉鎮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為單位,及時收集所轄區域內的動物衛生相關信息,并及時更新、上報,實現市、縣、鄉、村動物衛生工作電子網絡化管理,有效提高疫病監測、疫情報告和應急反應能力。
6.2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2.1交通運輸保障
航空、鐵路、公路、水路等運輸部門應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和物資。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維護正常的交通運輸秩序,提供可靠的公路、水路運輸保障。必要時可為防治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車輛和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及物資的車輛辦理“特別通行證”,開辟綠色通道,并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費。疫情解除后,“特別通行證”要停止使用并及時上繳核發部門。
6.2.2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ㄈ诵蠊不疾。┑娜碎g監測,做好有關預防工作。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向本級衛生健康部門通報疫情,并相互配合開展工作。
6.2.3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6.2.4物資保障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按照計劃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應根據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劃,儲備足夠的物資,主要包括:采樣設備、獸用生物制品、消毒設備、防護用品、運輸工具、通訊工具及其他用品。
6.2.5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要將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撲殺病畜補貼、疫情處理、疫情監測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如發生不可預測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要積極籌措資金,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并做好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6.2.6無害化處理用地保障
專業集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不健全的地區,縣級政府要按照每個鄉(鎮)不少于1處的要求,在其轄區內預留符合規定條件的無害化處理場地,并在縣級預案中作出具體規定和細致說明,確保無害化處理工作順利實施。
6.3應急隊伍保障
市、縣防治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應加強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伍建設,每年至少進行1次培訓或演練,不斷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和應急處置水平。內容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采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措施,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個人防護知識,治安與環境保護,工作協調與配合等。
6.4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宣傳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附則
7.1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分別制定分病種的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實施方案;各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的重點成員單位要結合部門職責,制定與本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相配套的部門工作方案,并提交本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總。各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修訂發布后,應及時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進行應急預案備案。
本預案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負責制定與更新,原則上每3年修訂一次,最長不超過5年。必要時應根據疫情的發展變化或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適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7.2預案的解釋
本預案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7.3預案的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6年12月3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鞍山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鞍政辦〔2016〕159號)同時廢止。
附件:關于《鞍山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征求意見稿)》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