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規范行使公權力,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遼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營商環境,是指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體制機制性因素和條件。
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要求,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優化服務、廉潔高效和權責一致的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深刻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強化協同聯動、完善法治保障,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第四條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領導,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研究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問題。
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商環境建設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具體工作措施,共同做好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激勵機制,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宣傳優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以及經驗成果,曝光營商環境的反面典型案例,營造優化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
第八條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依法接受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二章 優化市場環境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應當列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明確禁止或者限制市場主體進入的行業、領域,并向社會公布。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依法平等進入。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域外和非公有制市場主體,不得在市場準入、審批許可、融資信貸、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軍民融合等領域和環節設定地方保護、指定交易、隱性壁壘等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條件。
第十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簡化市場主體開辦程序,除國家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自受理市場主體設立申請起到辦結,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市場主體注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注銷成本。對設立后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對有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在債權債務依法解決后及時辦理注銷。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設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對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項目,以及實施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實行清單管理,財政、發改等部門每年應當依法核定,并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清單目錄。對清單目錄之外、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越權收費、重復收費的,市場主體有權拒絕繳納。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時取消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涉企保證金項目。
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有上下限標準的,應當按照下限標準收取。
不得將企業經營性收費轉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已經收取的,應當限期返還。
第十二條 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開。
行政機關不得與中介服務機構存在利益關聯,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不得開展與本機關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的,應當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給市場主體承擔。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介服務機構懲戒和淘汰機制,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收費、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報告、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等行為;建立健全中介服務機構信用體系和考核評價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相關信用狀況和考核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建立誠信承諾和自律公約制度,規范會員行為,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等服務,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建立會員信用檔案,開展信用等級分類監管。
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對已取消的資格資質變相認定,不得違法違規向會員收費、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或者強制培訓,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損害市場主體權益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常態化溝通機制。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訴求,反映侵害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措施;協助政府開展政策解讀、招商引資、市場開拓、信息交流、人才培訓等工作。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用企業運營的監督管理,推動公用企業合理降低其產品、服務價格,提升公用事業服務水平。
供電、供水、供熱、供氣、通信等公用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確定的收費范圍、收費標準、服務標準和服務時限等內容,簡化報裝手續、優化辦理流程、降低報裝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便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以指定交易、拖延服務等方式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金融機構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融資服務。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支持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型企業發展,根據實際編制融資擔保目錄,明確項目類別、材料清單、辦理流程和費用標準,向社會公布并提供咨詢服務。
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融資擔保評估費用。
支持商業銀行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投放,建立小微企業服務綠色通道,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縮短貸款審批時間。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貸款業務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設置不合理的授信條件;
(二)針對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設置歧視性門檻;
(三)強制約定將企業的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規范收費行為,提高服務收費透明度,不得違規向服務對象收取不合理費用或者變相收費。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市場主體產權依法保護制度,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手段,通過源頭追溯、實時監測、在線識別等方式,加強域內自主品牌和新業態、新領域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快速維權與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反復侵權、惡意侵權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知識產權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運營平臺,開展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和質押融資。
第十九條 國有建設用地的用地單位可以憑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政府投資項目的用地預審意見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 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二十一條 公安、稅務、社保和海關等部門應當整合設立登記、印章制作、發票申領、社保登記等各類市場主體開辦事項,推動涉證照業務與營業執照多證合一。
推動市場主體年度報告涉及社保、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事項的“多報合一”制度。市場主體提交的年度報告涉及政府各相關部門已有的信息,政府各相關部門應當共享,市場主體無需重復提交。
第三章 優化政務環境
第二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應當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省統一標準的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明確服務事項名稱、設定依據、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序和辦結時限等內容,細化量化政務服務標準,壓縮自由裁量權,推進同一事項實行無差別受理、同標準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應當通過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移動終端、線下政務服務機構等渠道發布。政務服務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同步更新。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規范、減少環節、優化程序、高效便捷的要求,全面實行政務服務和公共服務“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工作機制,推動一般事項不見面、復雜事項一次辦,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統一的線下政務服務機構,實行政務服務事項集中辦理。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預約辦理、預審咨詢、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和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辦理、統一窗口出件等制度,實行“一窗通辦”。對于依法不需要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集體討論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在窗口受理后直接辦結。
進駐政務服務機構的有關部門應當合理配置工作人員,并充分授權。政務服務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作人員履職能力培訓,提高服務質量。在公布的辦公時間內,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提供政務服務;非采用預約服務方式的,不得限定每日辦件數量。
第二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行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受理、辦理、反饋、查詢。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屬于兜底性質的“其他材料”、“有關材料”應當作出明確規定,不能明確且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能夠通過信息共享和網絡核驗獲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前序環節已經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人通過線上提交申請材料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提交紙質申請材料。
政務服務機構、有關部門、基層便民服務窗口已經受理的事項,不得另行要求申請人補填網上流程。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印章與實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證照與實體證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相關部門已經建立電子印章系統的,應當實現互認互通。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設立便民服務中心(窗口),公示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辦事指南,為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需要,依法可以決定將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等行政權力事項下放或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依法行使。
下放或者委托行政權力事項應當總體謀劃、科學設計,并充分考量承接(受托)單位的承接能力。下放(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放(委托)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繼續實施、變相恢復已經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權力事項。
第二十七條 持續優化行政許可條件,及時清理與許可目的不相適應和非必要的行政許可條件。
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增設許可條件和許可環節,不得將法定許可依據之外的非強制性標準作為行政許可的條件和依據。
第二十八條 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
設定證明事項,應當堅持確有必要、從嚴控制的原則。對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能夠辦理,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以及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避免重復索要證明。
第二十九條 本市推行政務服務事項告知承諾制度。除直接關系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政務服務事項外,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符合辦理條件并提供相關材料的, 相關部門應當直接作出決定。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定權責,制定實行告知承諾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和辦事指南,并向社會公布。
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定期對承諾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抽查,將承諾人履行承諾情況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承諾人未履行承諾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除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外,辦理其他政務服務事項時,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欠缺的申請材料影響實質性審核的,經申請人主動申請并簽訂承諾書,辦理部門應當先予收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材料;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關鍵性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關鍵性申報材料有欠缺或者存在瑕疵,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經書面承諾在辦理部門作出決定前補齊補正的,辦理部門應當先予受理。
第三十一條 完善政務信息歸集、共享、交換和應用機制。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的規定和標準,向市、縣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歸集數據,實現政務數據的共享交換和開放應用。
在辦理政務服務、公用事業服務事項時,應當優先應用政務共享數據??梢酝ㄟ^信息共享獲取的相關數據和資料,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提交。
第三十二條 完善涉及市場主體的政策信息公開發布制度。出臺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符合公開條件的政策措施,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統一發布,并通過全市統一的市場主體服務平臺、網上政務平臺、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等渠道予以公開。
第三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不動產登記辦事流程,精簡辦理環節,壓縮辦理時限,提高服務效率。
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辦理一般登記、抵押登記業務時,在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情況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法定登記要件以外的材料。
第三十四條 稅務、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應當為市場主體繳納稅費提供下列便利措施:
(一)推動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等稅費合并申報及繳納,減少市場主體繳納次數和辦理時間;
(二)大力推進稅費事項網上辦、掌上辦,拓展非接觸式辦稅繳費服務;
(三)簡化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申報程序,在法定要求外原則上不再設置流轉環節;
(四)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及時對市場主體進行納稅提醒和風險提示;
(五)推行區塊鏈發票和繳費憑證、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及其他電子票據、憑證的廣泛使用;
(六)推動智慧稅收大數據建設,探索涉稅服務事項異地通辦。
第三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項目性質、投資規模等分類規范投資審批程序,精簡審批要件,簡化技術審查事項,強化項目決策與用地、規劃等建設條件落實的協同,實行與相關審批在線并聯辦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化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審批流程,推行“多評合一”、并聯審批、聯合勘驗、聯合測繪、聯合審圖、聯合驗收等方式,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能。
第四章 優化法治環境
第三十六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采取實地調研、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合理采納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和建議,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市場主體認為前款規定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侵害其合法權益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機關、備案審查機關提出書面審查建議。制定機關、備案審查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并及時向審查建議人反饋。
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定期開展評估和清理。發現存在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情形的,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三十七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確定是否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合理把握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等的出臺節奏,全面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疊加或者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第三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加強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關聯整合,推行以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為特征的非現場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行政執法機關對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并編制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開展。經批準的行政執法檢查計劃,應當向社會公開;未經批準的行政執法檢查,不得開展。
同一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執法檢查,每年不得超過一次;同一系統的上級行政執法機關已對同一市場主體執法檢查的,下級行政執法機關不得再次檢查。多個行政執法機關對同一市場主體提出執法檢查計劃的,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協調,明確一個行政執法機關實行聯合檢查。
對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隨機檢查,以及國家、省、市、縣人民政府臨時部署的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規范開展,檢查結束后30日內向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檢查實施情況。
第三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細化量化行政執法標準,制定自由裁量指導規范,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依法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行政執法機關對市場主體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應當先責令改正,進行教育、告誡、引導,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行政處罰。對于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行政執法機關對市場主體做出較大數額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以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等重大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15日內向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除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處罰在提請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決定前,應當經過合法性審查。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部門門戶網站公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處罰結果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行政執法中應當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
沒有確鑿證據和法律依據,司法機關不得對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強制措施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限通知家屬。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經濟犯罪處理,防止將民事案件變為刑事案件辦理。
對市場主體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司法機關應當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依法需要采取上述強制措施的,不得超標的額、超范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并應當采取措施減輕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第四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應當建立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相銜接的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能夠依法直接處理或者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拒絕申請。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為公眾提供覆蓋城鄉、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務。
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提供法律維權服務。
第四十二條 建設知識產權保護試點示范區,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手段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加強知識產權司法、行政保護力度,健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機制,依法嚴厲打擊侵犯商標、著作權、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行政執法力度。
對于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從重確定懲罰性賠償金額。
第四十三條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知識產權新業態保護機制,開展新型知識產權保護試點,完善互聯網信息等數字知識產權財產權益保護制度,積極探索推進互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大數據、新商業模式、體育賽事轉播等重點產業領域及其關鍵技術環節的知識產權保護。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全面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推進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機制改革,完善執行工作長效機制建設,提升審判執行的質量和效率, 及時審結案件。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以及企事業單位的協作,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當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詢市場主體的身份、財產、交易聯系方式等信息,協助人民法院查找被執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實施網絡查控和處置,切實解決執行難。
對涉及犯罪的民營企業投資人,在當事人服刑期間依法保障其行使財產權利等民事權利。
第四十五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干預工程建設、采購或者對合作者的自由選擇;
(二)濫用權力袒護有關市場主體進行不正當競爭;
(三)借用市場主體財物,占用依法應當劃撥給市場主體的撥款以及依法應當退還市場主體的稅金、收費、政府性基金和補助資金等;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各類社會團體,繳納會費、活動經費及其他費用;
(五)未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強制對市場主體進行評比、達標、升級、評優以及鑒定、考試等活動;
(六)要求市場主體接受有償宣傳,征訂報刊、圖書、音像資料;
(七)強制市場主體購買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務,向市場主體索要產品或者強行低價購買產品;
(八)要求市場主體接受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培訓;
(九)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符合準入條件的市場主體參與招投標采購活動;
(十)要求市場主體無償或者廉價提供勞務以及無償占用市場主體財物;
(十一)將行政管理職能轉化為有償服務;
(十二)侵害市場主體知識產權,或者未經市場主體允許,公開涉及市場主體商業秘密的信息;
(十三)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為其他經濟組織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擔保,或者以市場主體名義借款給其他經濟組織使用;
(十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在接受有關專項性、階段性監督檢查時暫停法律、法規許可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十五)向市場主體攤派、索要贊助以及強制市場主體捐贈捐獻、參加商業保險;
(十六)其他損害營商環境或者侵害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指導、提示市場主體依法合規經營:
(一)發布一般性的指導意見或者提出具體指導建議;
(二)制定、發布相關合同示范文本;
(三)對于市場主體容易疏漏的相關事項,通過發送提示信函等方式進行提醒;
(四)對有違法行為的市場主體進行規勸、約談。
行政機關不得強制市場主體采用前款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強制約談企業負責人。
第四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政府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 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處理損害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制度,制定損害營商環境投訴舉報辦法,對投訴舉報實行統一受理、首辦負責、按責轉辦、跟蹤督辦、限期辦結等制度,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按時反饋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轉辦的投訴舉報案件,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舉報經查實損害營商環境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投訴舉報人弄虛作假、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應當記入單位或者個人信用檔案。
拓展8890服務平臺受理營商環境投訴舉報功能,定期公開投訴舉報辦理情況,公開曝光損害營商環境的典型問題。
依法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的,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十九條 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開展營商環境監督工作,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一)組織開展明察暗訪、督查、專項檢查;
(二)受理投訴舉報,開展調查、協調,調取有關資料;
(三)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督查;
(四)約談有關單位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
(五)通報、曝光損害營商環境典型案例;
(六)配合有關部門對損害營商環境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追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第五十條 營商環境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代表及律師、專家學者、企業經營者、城鄉居民代表等擔任營商環境監督員,協助開展營商環境監督工作。
第五章 優化人文環境
第五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官必須理舊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政策的連續和穩定,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等不得隨意改變;
(二)履行與市場主體簽訂的有效合同,兌現以會議紀要、文件等書面形式承諾的合法優惠條件,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調整或者當地政府政策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兌現,或者遲延履行、遲延兌現;
(三)因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責任導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諾的合法優惠條件不能兌現,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四)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規劃、行政決定以及合同約定、承諾的合法優惠條件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相應補償;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前款規定需要賠償或者補償的,應當與市場主體簽訂書面協議,并依法納入預算。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信息,將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因違法違紀被司法判決、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問責處理等信息納入政務失信記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政府違約失信問題清理整治,建立政府違約失信問責機制,將誠信建設作為重要指標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第五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招商引資過程中,不得作出違背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不能落實或者超出本級人民政府職權職能范圍的政策承諾。招商引資過程中承諾的投資條件,應當以書面的形式體現并執行。招商引資成果應當在政府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對重要的招商引資項目建立項目管家制度。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指定專門人員全程跟蹤服務及時協調并幫助解決項目審批、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相關問題,幫助企業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提高辦事效率。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賬款。需要還款或者賠償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與市場主體簽訂書面協議,并依法納入預算。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并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
第五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建立政企溝通機制,根據市場主體意愿和要求,采取下列方式聽取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建議,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一)在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眾號與企業交流;
(二)組織企業家座談,通報經濟運行等情況;
(三)邀請企業家開展調研,了解行業發展現狀;
(四)組織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參加旨在推廣企業產品或者服務的展銷會、推介會等經貿交流活動;
(五)組織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相關人員參加政策宣傳、產業提升、人才培養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模式等培訓活動;
(六)應邀參加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舉辦的座談會、年會等活動;
(七)組織或者應邀參加旨在幫助企業解決發展中重大問題的其他活動。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參加或者組織上述活動,應當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務管理有關規定,不得接受饋贈。
第五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企業家隊伍培育,對企業家和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開展理論培訓、政策培訓、科技培訓、管理培訓等精準化培訓;樹立優秀企業家典型,弘揚企業家精神,營造尊重企業家價值、鼓勵企業家創新、發揮企業家作用的社會氛圍。
第五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應用。依法保護信用主體權益,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處理修復機制。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查處違規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者利用信用信息謀取私利等行為,嚴格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維護信用信息安全,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第五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法對市場主體實施失信懲戒的,應當以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按照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
第五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主體需求制定實施人才培養、開發、引進、流動、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政策,吸引、留住、用好本地人才,引進產業發展急需的各類人才。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產業發展,加強重點行業、重要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人才培養開發,引導高等院校畢業生及其他人才在本地就業創業。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進具體措施,在住房、醫療、社會保險、配偶安置、子女入托入學、贍養老人等方面提供服務保障。
鼓勵市場主體通過各類人力資源服務企業,采取市場化方式落實人才政策。市場主體自行培養、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經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認,享受前款規定的服務保障。
第五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培育新就業形態,支持市場主體采用靈活用工機制,引導有需求的企業開展共享用工合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聯合調解工作機制,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引導市場主體加強內部集體協商制度建設,加大監督執法力度,依法保護勞動者及企業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人力資源供給與市場需求信息,引導用人單位優化人力資源結構,加強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完善勞動者失業保障和就業服務的相關制度和程序,按照國家規定取消水平評價類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推行社會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
第六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體制機制, 加強人才大數據建設,建立人才區塊鏈支撐平臺、人才大數據標準規范體系和安全管理平臺,提升人才服務業的精準服務能力。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急需職業和工種的人才培養開發計劃,構建技能人才“終身培訓體系”,培育技藝精湛、門類齊全、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 “鋼城工匠”。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首席技師制度,完善首席技師認定、聘用和考核等機制。
第六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下列方式提高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環境質量、居民生活質量和城市競爭力,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為建設宜人宜居宜業的現代化城市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一)促進文化繁榮發展,豐富文化產品和服務,推動文化資源整合共享,提高文化開放與包容度,營造尊重和鼓勵創新、親商安商富商的文化氛圍;
(二)堅持綠色發展理念,構建綠色產業體系,倡導綠色生活方式,加快綠色生態屏障建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建設低碳循環、節水節能、持續發展的綠色城市;
(三)推進智慧城市建設,深化新一代信息技術創新應用,推動信息技術與制造業深度融合,提升基礎設施智能化水平,推進城市管理、公共服務等智能化建設,強化信息安全保障;
(四)健全住房市場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改善居住條件,提升物業管理水平,完善社區周邊配套設施,為居民提供安全、舒適、清潔、美麗的居住環境;
(五)優化交通基礎設施布局,健全立體式綜合交通網絡,優化城市交通出行結構,推動綠色交通發展,提升交通運輸質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
第六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二人轉、遼菜、岫玉、東北方言等關東文化的保護和宣傳,打造特色鮮明的城市文化品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按照下列方式予以責任追究: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責令限期整改、責令書面檢查、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處理;
(二)情節較重的,給予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三)情節嚴重的,給予辭退或者解聘處理,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適用。
第六十四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一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處理的;
(二)拒不承認錯誤,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三)干擾、阻礙調查處理的;
(四)打擊、報復、威脅投訴人、舉報人、辦案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五)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六)與違法違紀人員相互勾結,包庇、縱容、協從其違紀違法行為,或者為其充當保護傘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對情節輕微,未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積極配合調查,并能夠主動糾正錯誤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理。
第六十五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受到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責令限期整改、責令書面檢查、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責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評為不稱職,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第六十六條 各級機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深化改革中探索試驗、敢于擔當,工作中出現失誤錯誤,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予追究責任:
(一)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義務性規定;
(三)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四)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
(五)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第六十七條 公用企業、金融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商會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違法情況納入誠信檔案,并依法采取重點監管、信用預警、失信曝光等約束措施。
第六十八條 市場主體在行政許可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投入的財物和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被撤銷許可的信息作為不良信息記入被許可人的信用檔案,對該被許可人一定期限內不再適用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度。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